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噪声污染,规范和指导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一1995)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一节,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应分别进行评价。
——根据国内外新的研究成果和《声学户外声传播衰减第2部分一般计算方法》(GB/T 1724-7_2),对工业企业、公路(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飞机噪声预测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修改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工作基本要求的表述方法。
——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分类预测及噪声控制措施、区域环评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章节。
——删除了有关声源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T 2.4-1995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科技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3目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