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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险坝处理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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