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是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组织管理条例”为依据,为建立本会的日常工作制度,协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关系而制订的。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外事活动中称为:中国燃气学会 China Gas Society ,缩写 CGS)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属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是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城市燃气行业领域内各项学术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并接受挂靠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的支持。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条例,团结和组织城市燃气行业科技工作者,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以及《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为城市燃气行业的技术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 开展城市燃气行业领域内的各项学术活动,承担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部署的工作;
2.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煤气联盟(IGU)并出席其组织的活动;
3. 编辑本行业学术刊物和书籍;开办学会网站;
4. 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推荐科技人才、反映意见和要求;
5. 接受政府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资质认定、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本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院内。邮政编码:300074。
二、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另文)。本会会员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注册会员。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执行。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由若干专业委员会和若干工作机构构成。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批准。
第十条 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是:气源专业委员会、输配专业委员会、应用专业委员会、编辑委员会、液化石油气专业委员会、液化天然气专业委员会、压缩天然气专业委员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燃气供热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是:综合部、学术部、国际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
3.1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四年一届。理事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主持制订。
第十五条 理事名额由当届常务理事会确定,一般控制在会员总数的20%左右。理事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由分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理事人选应是行业中水平高、学风正派、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理事应按时交纳理事费。
第十七条 理事名额分配主要考虑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顾及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的理事担任,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未按时交纳理事费用等原因不能履行理事义务,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免除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并另行推举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至8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可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分会挂靠单位产生,任期内年龄不应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分会可设副秘书长2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本届卸任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少数有一定威望、对本专业贡献较大的理事,可由下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分会顾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主要任务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
3.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决定设立或撤销专业委员会;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7.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
8.通过顾问人选
9.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任务主要是研究分会的工作和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并经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其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
3.2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是分会根据城市燃气行业领域而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是分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接受分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消及更名由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决定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设立学组等活动团体。
第三十一条 选择挂靠单位应有利于本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发展及工作的开展。挂靠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支持专委会的工作,且须保证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的确定和更改,由常务理事会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城市燃气行业技术工作的技术科研人员(不含大学生)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 “专业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专委会主任批准并按时交纳会费均可参加本会的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城市燃气行业技术工作,由专业委员会撤销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委员的加入和撤销均需向分会综合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1.参加分会及专委会各项活动和获得分会及专委会活动消息的优先权;
2.获得专委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
3.对专委会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4.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专职秘书长1-2人。办公地点设在挂靠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主任由挂靠单位推举,常务理事会同意,理事会批准。
3.3 分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综合部、学术部、国际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四十条 分会工作机构人员由挂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开展工作;
2.对理事和常务理事进行日常管理;
3.组织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
4.组织筹办以分会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
5.组织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
6.组织完成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达的工作;
7.其他分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分会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分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1.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2.主持分会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4.决定分会工作机构人员的聘任,
5.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会进行的工作;
6.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副秘书长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产生,受秘书长委托分管分会部分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在城市燃气分会领导下,由城市燃气行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学会工作的需要,完成行业评奖、技术咨询、资质评审、课题调研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会挂靠单位产生,主要负责委员会的工作组织。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条件是:
1.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2.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3.在行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
4.非现任理事;
第四十九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并颁发证书。委员未履行职责,由主任委员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3.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是分会为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授权,进行特种设备相关资质培训和评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有资质的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理事共同完成。
四、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分会的学术交流工作应按照《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会议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分会及各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第五十七条 分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可结合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期举行。
第五十八条 分会设立科技奖励制度;对本行业的优秀工程项目、科研课题和优秀论著进行表彰。办法另定。
第五十九条 各专委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年会,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商议专委会工作。
第六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做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一并报分会。
第六十一条 分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应对所有理事和委员开放。
第六十二条 分会的指定媒体是《煤气与热力》杂志和分会网站、博燃网。媒体应全面报道宣传分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分会作为代表中国在国际煤气联盟的代表应积极参加其会议和活动,努力提高中国在国际煤气联盟的地位,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四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可根据需要吸收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有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加。
第六十五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的会议和活动时,分会应提前90日将计划报理事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参加国际煤气联盟会议和活动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参加理事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十七条 分会向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外事工作内容。
五、经费
第六十八条 分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经费来源。经费来源主要有:理事费、学会活动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捐赠和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理事费。理事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年一届) ,任期内第一年一次性收取。理事费的减免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费收取标准暂参照总会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分会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财务应接受挂靠单位和学会的双重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分会应指定经费的主管、会计、出纳人员,经挂靠单位确认。
第七十二条 分会开设银行账户,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经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开支。开支范围主要是:会议费、资料印刷费、开展科普活动和人才培训的费用、科技人员联谊活动费用以及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开支。
六、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可补充制订工作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有修改时,应作相应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本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