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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传统建筑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2/07/1612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传统建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城建筑文化研究会的专业委员会,由全国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材料、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推动传统建筑发展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专业学术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为全国。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遵守《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章程》和《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础,以“三个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传统建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城建筑文化研究会的专业委员会,由全国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材料、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推动传统建筑发展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专业学术组织,其业务活动范围为全国。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遵守《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章程》和《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各种法规,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以“弘扬、研究、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为目标,通过对各时期典型建筑和各民族风俗的深入探讨和研究,推动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弘扬和发展。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内设机构,在国家文化部备案。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和组织建设,将自觉的接受国家文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世纪城远大园2区2号楼B-1H

第二章 工作与任务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围绕传统建筑的规划、设计、材料、技术与施工等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传统建筑中体现中华文化和时代特征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三)不定期举办有关传统建筑方面的讲座、论坛和组织培训。

(四)开展规范传统建筑营造技术与修复工程中的施工准则,推广传统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传统建筑文化优秀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与优秀企业家。

(五)依法举办经济实体,面向社会开展传统建筑技术合作及咨询业务。

(六)组织国内外考察,举办国内、国际专业展览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传统建筑文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八)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由团体会员、专家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学术领域内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有一定影响;

(四) 积极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进行公告并发放会员证(包括团体、专家和个人会员铜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优先取得或订购本团体的学术资料和刊物;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团体提出给予从事保护、发展传统建筑学术研究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团体、专家、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报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三)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优先参加本会召开或主办的各类会议。

3、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展会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

4、有权免费得到或优先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他各种咨询服务。

5、有权优先在本会网站、出版物上发表艺术作品、文章和新闻信息。

6、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2、积极开展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创造条件。

4、团体、专家和个人会员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如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刑事拘留者,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名誉委员。已调离领导岗位(或离任)的委员,对本会有较大贡献者,或热心本会工作并愿意为本会事业的开拓和发展继续做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礼聘为名誉委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5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人选。

(三)讨论和通过本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四)审议秘书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制定本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四)批准吸收非团体会员、专家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

(一)常务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二)常务委员会每5年改选一次,常务委员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常务委员。

(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礼聘顾问、名誉主席及名誉委员。

第二十三条担任本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并热爱本会工作及城市艺术事业的发展,愿意在本会担任职务并承担义务;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艺术修养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愿意为本会承担比一般会员较多经济支持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其他事项;

(三)开展吸纳非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由著名传统建筑文化专家、企业家以及部分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主 任:

1、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2、检查指导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工作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3、代表委员会署重要文件。

4、对委员会各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二)副主任:

1、协助主任指导和分管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

2、在主任临时有事或因公外出等情况下,受主任委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3、检查指导会员单位执行和落实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4、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传统建筑文化类专业会议。

(三)秘书长: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

(二)秘书处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负责全面贯彻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重大事项向委员会领导汇报的同时,要向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本会的服务宗旨与任务,组织开展传统建筑问题研究、展会活动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秘书处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二)秘书处下设一室三部,即: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信息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及实施,本会及秘书处各类文件的起草、发布,负责与会员的联络、接待,协调秘书处各部门间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会员部。负责新会员的发展,吸纳有潜力的、有代表性、有特色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负责建立和保管会员档案,制定发展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培训部。负责国内外的学习培训、国内外传统建筑交流考察以及国际传统建筑展览会参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应任务。

4、信息部。负责传统建筑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传统建筑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向政府部门报送行业发展动态及统计数据;发布传统建筑行业信息,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产品、价格、供求等相关市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联络员信息交流制。各委员根据各自单位的情况,可设联络员1至2名。联络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在单位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定期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传统建筑动态和其他有关的新情况。

(三)联络员本人工作变动时,应向委员推荐接任者,并书面或电话通报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会员的责任感,凡常务委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承担义务,则取消常务委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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