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电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按企业综合能力,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⑴Ⅰ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30000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设备系统维修安装。
⑵Ⅱ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或30000m2以下、10000m2及以上公用工程、公共建筑,10000m2以下、3000m2及以上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设备系统维修安装。
⑶Ⅲ级:能独立承担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下,或10000m2以下公用工程、公共建筑,3000m2以下一般工业厂房的机电设备系统维修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