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简称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CESA。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建设更多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质工程。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住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依法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建设监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由协会印制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加部分理事,但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一致。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在任期内因故或违法违纪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辞去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