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10日,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前身)以(87)建联字第16号文发布关于设立“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决定,决定自1987年起设立建筑工程鲁班奖。
1990年12月29日,中国建筑业联合会授予31项工程“亚运工程特别鲁班奖”。1993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在中国建筑业联合会基础上成立中国建筑业协会,该年度鲁班奖评选工作停止一年。
199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中国建筑业协会恢复鲁班奖评选工作,当年评选根据工程竣工时间,按1993、1994两个年度进行评选。 同时,建筑工程鲁班奖评选数额的上限增加到30个。
199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决定将“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通知》(建办监【1996】115号)。通知明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鲁班奖”与建设部“国家优质工程奖”二奖合一,合并后称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报建设部审定; 同年12月,为鼓励建筑企业多创鲁班奖工程,推动中国工程质量普遍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决定对在承建工程中有4项工程获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创鲁班工程特别荣誉奖”。
1999年,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将“国家优质工程奖”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与“鲁班奖”评选分开,单独评优,由此形成了每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分开评选的局面。
2000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对鲁班奖评选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评选办法分别于1994年、1997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新办法规定,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其中公共建筑工程占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市政、园林工程占8%;住宅工程占12%。
2002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对鲁班奖评选办法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住宅工程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全部竣工的工程,申报工程必须一次成优,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不能申报等,并对电力、交通、水利申报工程的规模作了调整。
2005年,鲁班奖实现网上申报。
2007年8月2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关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若干纪律(试行)》,对复查与评选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纪律要求; 同年12月14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创立2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
2008年6月13日,中国建筑业协会修订并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该次修订是1987年以来对鲁班奖评选办法的第四次修订,《办法》更加注重工程质量全寿命周期安全和节能环保,进一步增强了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并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更名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同时,年度入选工程由原来的80项调整为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2009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开始对中国建筑业企业在境外建设的工程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境外工程)试评活动。
2010年,根据中国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改为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00项。
2011年4月21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细则(试行)》,该文件为2007年8月24日印发《关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若干纪律(试行)》后,进一步规范鲁班奖复查工作而出台的重要文件。
2012年12月21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创立25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3年6月20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2017年1月17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从2017年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同年11月6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创立3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