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以房地产企业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促进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中心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促进中心;
(三)企业会员中,房地产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地产非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融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外资投融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房地产投融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1.向促进中心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经促进中心同意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促进中心会员;
3.由促进中心发给会员证。
1.促进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促进中心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促进中心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促进促进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对促进中心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遵守促进中心章程,执行促进中心的决议;
2.维护促进中心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促进中心会员自律要求;
4. 完成中心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5.企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促进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中心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8.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中心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