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中心经费来源:
1. 会费;
2.捐赠;
3. 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各种渠道筹集的中心发展基金;
7.其他合法收入。
二、 促进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促进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促进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促进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促进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促进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促进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