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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联合会组织章程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的名称为中国房地产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Federation,以下简称中房联。 第二条 中房联是在遵守法律基础上,吸纳各国政府、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而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房联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方针,发挥会员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的名称为中国房地产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Federation,以下简称中房联。

第二条 中房联是在遵守法律基础上,吸纳各国政府、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而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房联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方针,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中房联地址:全球总部:香港中环湾仔骆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20楼A室。

中国总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遵循中房联宗旨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创新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服务、协调、组织的职能。业务范围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

2、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合作信息;

3、协调本行业与地方房地产协会及相关产业的关系,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4、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5、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7、举办房地产相关的展览、展示、会议,开展咨询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8、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10、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房联会员包括专委会团体会员、联席会员

1、专委会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按照基本行业类别和资源服务分工而成立的相关专业委员会。

2、联席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各类独立工商业者、某个领域有特别专长或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书画家、文艺工作者、教授、经理人、政府官员等组成的协会副主席单位以上的成员机构。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2、秘书处讨论通过。

3、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商业服务和社会福利。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主席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中房联由主席机构(含各副主席机构及联席主席、名誉主席)、专业委员会机构组成。其中,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专委会副主席、主席机构代表及协会副主席以上的代表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中房联章程。

2、确定中房联宗旨、工作方针、工作任务,领导中房联健康发展。

3、参加闭门会议,推选年度重点的资本、资源扶持的会员单位。

4、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5、名誉主席、联席主席、顾问等的推举。

6、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及协会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每届三年,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理会由协理事单位组成,协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房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理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指按产业链划分并整合行业最大资源优势,为会员服务而设置的多个专业团体组织,是由专委会主席、副主席、会员等成员构成,职能如下:

1、执行中房联的相关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专委会内部及专委会之间的经贸合作。

3、研究会员实际现状,整合资源推动成员内部企业发展。

4、研究会员内部各类需求关系,组织专委会之间项目供应对接。

5、搜集、反应会员内部资源、资本的需求关系,协调协会秘书处进行相关业务对接。

6、组织、策划成员内部文化、文娱活动,推动内部文化建设。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代表专委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接待社会有关团体及代表,推广协会形象。

9、对秘书处及副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席组织、主持、指挥,具体执行工作由专委会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十名、其他会员若干。

第二十条 专委会协助专委会主席进行相关工作,主席履行如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日常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日常会议的实施情况。

3、审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挑选、推举专委会内部具有可上市潜质的公司。

5、专委会及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中房联主席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房联主席机构是由中房联副主席、秘书长、执行主席、联席主席、名誉主席等机构及个人组成。负责中房联相关重大资源整合、重大资源合作、重大金融投资及中房联的发展规划和日常事务工作,对中房联健康持续发展负责。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执行主席机构会议,部署年度工作方针,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4、决定中房联基金的应用方向。

5、决议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内容。

6、审议可重点扶持的专委会会员企业。

7、中房联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二条 中房联设副主席机构若干、秘书长一名、执行主席一名、联席主席及名誉主席若干名。具体职权如下:

1、副主席机构负责参与中房联发展、管理的执行机构。

2、协会执行主席负责统筹、组织中房联的相关战略、方针、业务、服务等,对整体发展负责。

3、中房联秘书长负责资源整合、优化服务、资本吸纳与对接、执行扶持会员计划、组织协会各部门为协会所有会员提供高端优质服务。

4、联席主席负责拓展国际资源,落实国际化的高端组织的资源对接,国际化高端项目引进和资本的引入。

5、名誉主席负责中房联发展的总方向以及中房联在全球范围的资源搭建。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房联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按照行业类别和国际区域将会员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国际分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中房联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并按照中房联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房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房联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常设办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中房联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协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房联秘书处职责

1、执行协会及相关分支机构的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2、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经主席团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回并向主席团机构报告。

4、经主席团授权,审核分支机构推荐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赞助。

3、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及物业得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加入会员企业,须每年缴交会费。经费支出包括:

1、举办会员大会,及以中房联名义召开的其它活动的经费。

2、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3、中房联聘请员工之薪金及租金、差饷、水电、办公费等。

4、相关高科技服务平台开发费用。

5、相关课题、理论、数据的研究费用。

6、相关资源的合作费用。

7、中房联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

8、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

9、中房联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中房联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机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房联修改的章程,执行权属专委会副主席以上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房联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中房联印章由中房联主席团委托秘书处保管,需经主席同意或主席授权副主席,秘书长,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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