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联合会章程(ChineseReal EstateManagementAssociation)。
第二条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我国房地产开发、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建筑施工、安装装饰、承包、监理、建筑建材等企业机构单位自愿组成的团体,是在中国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城市建设事业中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于市场,服务行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以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为平台,以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企业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为推进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企业品牌化发展服务,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在北京设有办事联络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八)举办行业会议、论坛,制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行业品牌评价体系等为行业树立标竿和企业的发展服务。
(九)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事业会员、企业会员、理事会员、常务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房地产开发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