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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学会古建筑主材专业委员会组织章程

2022/07/1625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文物学会古建筑主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文物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由从事古建筑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以及古建筑主材非遗传承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践行中国文物学会的宗旨,接受中国文物学会的领导,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文物学会古建筑主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文物学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由从事古建筑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以及古建筑主材非遗传承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践行中国文物学会的宗旨,接受中国文物学会的领导,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向社会普及文物知识,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开展对全国古建筑主材的专题调研,组织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古建筑保护、维修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文物维修中主材的高质量、高标准。

(三)拯救明清砖瓦烧制技艺,恢复贡窑,御窑作为文物古建筑主材的生产基地,确保合格砖上墙,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传承和发扬光大。

(四)逐步建立健全文物维修主材的行业标准。

(五)联络各层媒体,促进全社会对古建筑保护意识的宣传、推广。编辑、出版古建筑保护、维修专业刊物(季刊)以及摄制古建筑维修影视片。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文物学会授权发展会员。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与和支持古建筑主材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应遵循中国文物学会古建筑主材专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入会程序,经本专业委员会会长会议研究同意,报中国文物学会批准,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并接受本委员会在政策上、技术上、项目上及资金上的辅助支持。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由本专业委员会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批准,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报请中国文物学会同意)。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顾问人选。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议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程序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五)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六)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一)、(二)、(四)、(五)、(六)等五项职责。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副会长若干名,在会长领导下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对领导人员要求具备的条件,报请中国文物学会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国文物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署本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文物学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接受社会捐助。所获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接受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文物学会备案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解释。 2015年9月1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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