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环境艺术设计相关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计师个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经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审定,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程序
(一)向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三)经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铜牌。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三)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优惠待遇;
(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请本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
(二)积极完成本委员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委员会监督;
(五)为本委员会及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六)将最新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法人等)及时递交本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