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审定;
(二)确定本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审议本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撤销;
(六)审议通过关于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职责。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主任会议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设计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
(六)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二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二)为行业发展有杰出贡献或专业理论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衷于行业公益事业,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主任会议聘任。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