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十五)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4、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六)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七)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十八)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九)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二十一)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议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二十二)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五)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