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全称是:中国混凝土行业协会。本会的英文译文是:ChinaConcret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I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领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科研院所及相关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产品;坚持以服务为宗 旨,积极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为促进我国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混凝土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混凝土行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开展行业调查,参与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制定“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规范混凝土行业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
(四)组织开展混凝土生产、技术、管理的经验交流,发布行业市场信息,提高人员素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宣贯新标准、新规范。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开展专业人员培训,以及咨询服务。
(六)开展行业评优和企业诚信评价,树立行业形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混凝土行业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八)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我国从事混凝土及制品生产及相关的各类经济组织,承认中国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混凝土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即为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系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意愿;
(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行业公约,遵守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5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六)监督本会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开展活动;
(七)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协会工作负全责。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会员单位派驻代表)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