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CES。
第二条 本会是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电工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工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民主办会;维护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从社会公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l008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境)外电工科技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联合组织相关学术活动;
(二)结合电工科技及学科的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电工科技知识;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电工科技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电工科技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览活动;
(六)开展电工科技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科技规划、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电工科技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电工科技成果鉴定、电工科技技术标准的编审、电气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 推荐电工科技人才,承办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
(十) 兴办有利于本会发展,有利于电工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2.在电工科技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的科技管理者;具有相当于工程师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
(二)学生会员为在高等院校电气工程相关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
(三)高级会员为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或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电工科技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
2.获得省(部委)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积极贡献的学会工作者。
(四)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期刊,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为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电气工程设备制造、科研、运行、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高级会员还须由1名本会高级会员介绍或省市学会、本会分支机构推荐。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会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管理;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在电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荣誉会员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批准荣誉会员;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实行会议出勤考核制度,不可委托他人参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由在电工科技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和学会工作者代表组成,包括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咨询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及省级学会理事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在理事会任期内,可由理事会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三)每届理事调整一般不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 其它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主持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协会常设机构领导下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工作,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一)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其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二)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具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组成,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其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任期五年。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3.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
4.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业务主管单位项目资助与奖励;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字为金色,底色为蓝色。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 月 24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6月2日,发布关于IEEE限制正常学术交流事件的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