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缩写为 CSCP )。
第二条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是由全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结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是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推崇知识创新,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腐蚀与防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科技大学。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学院路 30 号 北京科技大学腐蚀管理楼(邮编: 100083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对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调查和考察等活动。
(二)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知识、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
(三)对国家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其他各项事业中有关腐蚀与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开展防腐蚀工程师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四)制定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监督、技术协作和技术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推荐先进技术和优秀产品。
(六)编辑出版发行腐蚀与防护的科技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汇编科技文献、技术性指导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七)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
(八)维护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为学会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九)及时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和意见,加强和各省、市、自治区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团体、科技工作者及兄弟学会的联系,开展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十)按“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资兴办与本学会宗旨相适应的经营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腐蚀与防护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单位。
(四)申请个人会员者应是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从事本科技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团体会员者应是从事腐蚀与防护科技、工程、产品、技术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经济实力,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六)外籍会员应在学术和科技方面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七)荣誉会员是本学会最高终身荣誉称号。条件为: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在本专业上有突出成就的国内外科学家、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对本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学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学术活动、技术资料和信息、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学会的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学会工作并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以各种形式支持和赞助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即终止会员资格。在会个人会员如果一届四年内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学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原则为:
(一)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三)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四)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3 ;
(五)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 1/10 左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及表彰活动,推荐有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决定授予本学会荣誉会员;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学会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为: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 1/3 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 65 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人代表。
(二)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三)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 2 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本学会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签署委托书,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日常财务支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学会监事会由 5 人组成,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学会及学会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会及学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学会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的拨款;
(三)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学会基金;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办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会徽由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英文缩写的字母 CSCP 组成钥匙形,象征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一起为打开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之门而努力。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06 年 4 月 日经七届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的依据是:
1 、国家颁布的有关社团的政策和法规;
2 、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 、《中国科协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