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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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