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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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