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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完成中小河道治理任务,提高防洪能力,明确政府大额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依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中小河道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成立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领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完成中小河道治理任务,提高防洪能力,明确政府大额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依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中小河道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成立平谷区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水务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投资评审和批复。

(二)依据区水务局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下达资金计划拨付单。

(三)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稽察。

(四)对非防洪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评审和批复。

第五条区水务局职责

(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四制”(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严禁超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和单项工程超概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概算变更报区政府(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

(二)实行专户专账管理。非防洪工程资金和防洪工程资金纳入资金专户,每个项目非防洪工程资金和防洪工程资金分账管理。

(三)编报季度用款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依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到施工单位。

(四)完成施工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在区内缴纳相关税费。

(五)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防洪工程和非防洪工程分别报北京市水投中心和区发展改革委评审。

第六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金拨付计划单出具拨付资金函。

(二)对工程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设计变更

第七条防洪工程资金按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及要求》进行拨付。

第八条非防洪工程资金拨付流程:

(一)区水务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于每季度末提出下一季度用款计划,经主管副区长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金拨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

(三)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单。

(四)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单出具资金拨付函。

(五)区水务局根据资金拨付函拨付资金到施工单位。

(六)工程款预留10%,待竣工结算后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到区水务局。

第九条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按照现行程序执行。

第十条重大设计和概算变更流程:

(一)区水务局提出设计变更,委托水利专家评审并出具相关意见,估算变更投资规模,报主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定。

(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设计变更进行资金评审和批复。

(三)区水务局根据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标准的。

(二)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以及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二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中小河道防洪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及要求》《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平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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