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城市防空袭方案,编制相关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编制、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技术难题、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方案优化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含防雷)、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办理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人防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承担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五)负责编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属地政府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职责对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指导镇区的村镇建设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燃气、散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以及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房源筹集管理。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准入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九)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做好国防动员以及人防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规划,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地震监测,做好预报和地震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有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人民防空领域有关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