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人民防空、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新体系;拟订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面积测绘、安全鉴定的管理。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管理城镇危房鉴定工作,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开展活动。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计划、城市设计;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双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
(八)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作;拟订施工、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行业对外经济合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工程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
(十)负责推进全市建筑科技和节能减排。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改革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牵头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指导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城市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监督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畅通。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收缴、编制预决算、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等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抓好白蚁防治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十八)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管理和教育培训办法。负责建设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2、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工作,负责提供本行业政策法规、信息、监管数据等方面的互通共享;协助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与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本行业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