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LSE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临沂市涉爆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全市从事涉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市场化原则共同规范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扬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立足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服务的方向,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爆破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为爆破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临沂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临沂市兰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一)承担全市爆破行业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协调解决办法;
(二)依照爆破行业特点,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计划组织落实;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爆破行业的资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涉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组织爆破行业跨部门的协作与攻关,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及生产力发展;
(七)开展爆破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爆破技术、先进器材及先进生产经验,促进爆破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为爆破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安全评估或技术咨询服务;为应急排险抢险工程提供紧急处理方案,为涉爆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涉爆业务资讯等;
(九)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各项活动,搞好会员各项服务,密切与上级同行业协会、兄弟协会的网络联系与信息交流;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爆破工程行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若有会员(理事)、单位地址、通讯联系、领导人变更等情况应主动告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经会员大会授权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事项;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情况和落实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向本会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当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通过后30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