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至2020年已13年,我市未建立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规章制度。2019年7月1日,丽水市施行《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必要出台全市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统一标准,作为丽水市开展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的基本办法。
制定丽水市区、县域保修金管理机制,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保修金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及机构;明确保修金交存、使用、计息、分配等各项工作规范及流程;规范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房开企业行为;明确保修金管理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7年4月,浙江省颁布并实施《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2019年7月,丽水市施行《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为完善丽水市保修金管理机制,2019年9月,市建设局完成了《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初稿)的起草工作。2019年11月4日,市建设局组织各县(市、区)建设局、莲都区物管中心召开座谈会,对《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初稿)进行逐条讨论、逐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月6日,就征求意见稿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书面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有关意见2条,均已采纳。4月14日,市建设局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按照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4月-5月期间,进行了多次修改,于5月25日通过市建设局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了《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讨论稿)。7月2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市建设局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7月21日通过丽水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物权法》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四)《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市区、县域保修金管理部门。本办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立足于丽水市实际,在《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流程、管理措施、相关主体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主要包括:
(一)明确交存范畴
《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保修金交存标准
《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明确了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该物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三)完善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物业保修责任和保修金在使用后的补存机制
1、《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该物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2、《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动用保修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四)完善保修金使用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维修,并据实提出保修金使用方案。”同时明确启动使用保修金程序步骤。
(五)规范退还及变更程序
《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保修金退还及变更的一般程序。退还保修金须经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无异议证明和程序,如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无需出具相关证明和程序。同时,明确保修金退还后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六)保值增值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他按照不低于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