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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总 则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行为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管理负有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功能区划;研究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划分水资源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河道、湖泊、水库等全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水资源开发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集宁中心城区周围的水资源及河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委、财政、经信委、环保、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牧、农机、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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