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承担乌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分析和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和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二)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三)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调查处理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处理的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审、审查、受理和申报工作。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分行业、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九) 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审查“三同时”安全专篇。
(十)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规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 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抵押金专储情况。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