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