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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第三章 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单位及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

第二十一条 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公民义务植树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单位及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种植的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三)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承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种植的花草树木,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归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绿地权属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有争议的林木、绿地。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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