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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收取的绿化建设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应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绿化建设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收取的绿化建设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应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绿化建设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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