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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同时告知同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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