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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管理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者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账,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三)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的交通秩序;

(四)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五)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和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对当月违法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12分以上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实施离岗培训。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军车管理部门建立军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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