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
(一)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禁停标志的;
(五)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八)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叉车、履带式工程作业车等专用机械或专用设备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并且具有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