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下发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实施意见》习府发〔2004〕18号文件,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巩固“清欠”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保障措施
(一)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资来源。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计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信贷审查。
(六)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的担保管理。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一律停止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行保证担保。
(七)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八)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请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正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九)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备案。
(十)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收取工质量保证金。确保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一)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大力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建设部门要给予配合。
二、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按市府办〔2003〕194号文件规定,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提取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监督管理。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立即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此款本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我县设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事机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在县建设局设立拖欠工程款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信用制度,今后凡在我县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信用证明,方能参加投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前段“清欠”工作成果,预防和解决新拖欠情况的发生。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