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城经济开发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监督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的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负责国土资源和矿产权资源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措施落实;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依法管理全县土地,城乡地政工作;组织和做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履行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土地资产;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7、做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