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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4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拟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 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 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我省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拟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 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它的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 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我省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以来,产品质量工作有了较 大进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全省各级技术 监督部门共抽查1728个企业4347批次产品,合格2883批次,合 格率89. 33% ;1994年全省共抽查1391个企业2029批次产品,合 格1682批次,抽查合格率为82.9%。通过监督抽查表明,全省主 要工业企业的重点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近

两年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还 根据用户和消费者的投诉以及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对群众意见较 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统一检查。 这些产品包括水泥、螺纹钢筋、碳酸饮料、化肥、甲胺磷农药、甲基 对硫磷农药、塑料电线电缆、混凝土预制板等产品。统检后,对生产 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 出了教育、批评、曝光、罚款、整顿、停产、限期改正等处理。通过检 查、抽查、通报公布结果和对产品不合格企业复查验收等措施,增 强了受检企业领导和职工的质量意识,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加 强了质量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消费者和用户的合 法权益,对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保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地处边疆、民 族地区,经济不发达,产品质量水平不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 要,不能满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要求。近几年来,生产、经销假冒 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涌入我省,严重损 害了国家和广大群众的利益。仅1994年二年,全省各级技术监督 部门就查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1062. 6万余台件,标值总额6658 万余元,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标值总额977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 976万余元,上交罚款321万余元,没收劣质计量器具1205台 (件),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黑窝点232个,整顿市场133个,查 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3390起,其中大要案65起,因制售

假冒伪劣产品被司法机关收审16人,破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 团伙5个。

近年来,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等有 关执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仍在继续蔓延,开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低档产品向高档产品,由生 活资料向生产资料发展的趋势。许多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省边贸 市场,甚至通过边贸流向境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声誉和边 地贸易的发展。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的影响。在生产领域, 一些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的苗头;产品质量有所下 降,必须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才能促进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从全国情况看,到2018年12月底止,全国已有贵州、四川、广西、广东、河南、黑龙江、福建、北京、河北、陕西、海南等17个省市通过 地方立法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贯彻 实施,对加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治劣”,起到很好的作用。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 和提案,广大企业、消费者、有关执法部门也迫切希望结合我省实 际,尽快制定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法规。

因此,结合我省的实际,很有必要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产品质量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 补充,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从而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的宏观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抵御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能力, 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企业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促进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全省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和省人大1994年初召开 的立法工作座谈会关于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的精神,为使我省技术 监督行政立法工作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 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局的文件要求,我局于1994年2月上报立法 计划,成立了起草小组,进行《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文稿、 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项工作。起草小组成立后,立即着手进行广 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全国各省、市、区地方产品质量立法的资 料;与河北省人大、河北省技术监督质量立法调研组交换地方立法 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昆明市、德宏州、楚雄州等州市已经开展地方 质量立法和各地州市质量行政执法的经验,于4月5日拟出初稿。 4月10日至12日省技术监督局召开了全省各地、州、市技术监督 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工作负责人会议,向各地州市局的 同志通报《条例(初稿)》调研、起草情况,并进行了专题研究。局领 导还带领起草小组到昆明、德宏、保山、大理等地州市广泛听取技 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和生产、经销企业对《条倒(初稿)》的意见。 在认真吸收座谈会和地州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经局领导多次研究讨论后,于5月28日形成《条例(讨论稿)》 下发到全省17个地州市局和80多个县局,在全省技术监督系统 内开展了讨论,各级技术监督局共提出书面修改意见300多条。 6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把本条例列入本届人 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7月20日至7月22日省技术监督局召开了 有各地州市局和直属技术机构、专职执法人员参加的“修改《云南 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座谈会”,集中3天时间,逐条 对《条例(讨论稿)》和“起草说明”进行了全面修改,座谈会后形成 了《条例(修改稿)》。接着,我局又将修改稿送请有关部门和工商企 业进行修改和提出意见;并于8月4日、8月5日分别召开了省级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和生产、经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 通过会议座谈,函审、函询等方式广泛征求领导、专家、学者、厂长、 经理的意见和建议后,六易其稿,于1994年8月完成《条例(草 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对送审稿组织进行了 论证、协调和修改工作,又经过三次修改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于 1994年9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 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在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前,根据省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又提出了《条例(草 案)》修改稿。为便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1995年5月3日省人 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为 原议案的内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产品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调整的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品、手工业品、农产品。不包 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如:原煤、原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 麦、蔬菜等)、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建设工程不适用《条例(草案)》的规定。但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属于工业产品,适用本条例。

根据产品生产中出现的监制活动,本条例对监制活动也做了 相应的管理规定。

2.关于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以上技 术监督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的规定,为防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多头重复检查,妨碍企 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加重企业的负担,《条例(草案)》对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的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 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 查、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售前报检。售前报检,是根据规范市场经济 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可能导致严重 后果的农用生产资料,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实行销售前报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的一种制度。售前报检要严格限制报 检产品范围,报检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3.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县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机构,以及向社会出具产 品质量公证检验数据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考核和管 理。只有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才能承担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考核和管理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和水平的一种认 定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保证上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的科学、公 正、准确。《条例(草案)》除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职权外,还 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出具数据的公正、准确;不得伪造检 验数据和结论;样品除检验损耗外,要归还被检验方等。同时还规 定了被检验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和向上二级部 门申请复检的权利。

4.关于激励引导措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限劣”,一是“扶优”。《条例(草案)》既对“限劣”作了明确的规 定,同时也就“扶优”制定了一些激励、引导和保护措施。条例规定: “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为目的,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企业. 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对举报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 励,并为其保密。”条例还制订了售前报检制度,一旦发现产品质量 问题,经销者可以通过索赔、退货,挽回损失。

5.关于罚则。为了避免重复,《条例(草案)》的罚则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行为条例》进行处罚。对我省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中遇到的一 些法律未做规定而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对监督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本条例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6.关于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监督。为保征执法机构和人员严 格依法行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对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检验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 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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