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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的政策精神和交通运输部的目标要求,我省确定了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的政策精神和交通运输部的目标要求,我省确定了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目标。截至2011年底,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81953公里,全省乡镇通畅率达到926%,建制村通达率达到98%,初步形成了以干线公路为骨架,县乡公路为依托,乡村公路为脉络,干支相连、纵横交织的公路网络。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其建设、养护管理薄弱的问题日益严重,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一是建设成本高,建成后面临巨大的养护压力;二是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三是建设、养护资金缺少渠道、投入严重不足,造成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省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目前,山东、湖北、河南、黑龙江等省相继出台了农村公路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指导思想及原则,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制改革,使农村公路工作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省法制办根据立法程序规定,采取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赴陕西、江苏等省进行学习考察,借鉴了外省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报批稿,在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2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6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

为解决目前农村公路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即: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二)关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为建立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体系,明确养护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解决重建轻养、体制老化、机制不活的状况,以切实提高养护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条例草案第三章“养护管理”主要明确了4项内容:一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二是规定了农村公路的养护方式;三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要求;四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和方式。

(三)关于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

为稳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解决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管理不严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明确了4项内容:一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二是规定了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筹措方式;三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规定了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九条,但其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和幅度只有上限规定而没有下限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体现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公路管理工作难度大的实际,同时又要确保各类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条例草案针对不同的禁止性行为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罚款下限。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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