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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612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与财经委及时进行了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召开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论证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与财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与财经委及时进行了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召开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论证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与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共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于11月1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与现行体制相一致,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不能搞责任下放。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既明确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又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符合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也符合农村公路的现行管理体制。

二、关于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经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经费除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还应就经费问题作刚性或者具体量化的规定。经研究,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不宜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经费的比例。但考虑目前我省农村公路资金缺口较大的实际,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的规定。

三、关于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的规定难以实施。经研究,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是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的主要改革方向。因此,保留了条例草案关于养护市场化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我省实际,对一时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方式,增加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鉴于涉及县道和乡道的违法行为,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有处罚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本条例主要对涉及村道的违法行为,参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分不同的违法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处罚规定体现教育制止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五、关于条例草案的篇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压缩条例草案篇幅。经研究,鉴于本条例为实施性、补充性法规。因此,删除了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将条例草案由五十六条精简为四十八条。同时,为了便于准确理解和实际操作,在附则中专门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对一些条款的逻辑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同财经委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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