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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说明

2022/07/16191 作者:佚名
导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 案〉》)作如下说明: 《条例(草案形成送审稿后,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全面 审查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已于2001年1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 案〉》)作如下说明:

《条例(草案形成送审稿后,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全面

审查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已于2001年1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它 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地质环境的恶化是生态环境变 化的重要因素。地质环境在自然作用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着对人类生存有利或者 不利的变化。地质环境恶化主要表现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和沉降;河道淤 塞和改道、海岸变迁;矿井突水,地下水污染和水位下降、泉水干涸;有害化学元素急剧释放 和迁移等。我省位于长江系的上游,地跨我国一、二级台地,山地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4%, 沟币纵横,相对高差极大,褶皱断裂发育,地质环境十分脆弱,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的地 质灾害频发,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据调查全省有20多万处,其中,有一定 危害规模的近8000处,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180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5 亿元,高的达10亿元,约占灾害损失的三分之一。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 济损失占洪涝灾害的60%以上。1965年禄劝县普福特大型滑坡造成444人死亡,是我国历 史上造成入员伤亡最惨重的一次地质灾害。 1996年5月31日和6月3 日,元阳老金山金矿群采区接连两次发生滑坡,造成4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 4亿元。今年(2011年)汛期兰坪铅锌矿发生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地质灾害7次,造成35人死亡,12人受伤。今年(2011年)9月3日,兰 坪县城南区发生特大规模滑坡,影响面积约占县城城区规划面积的三分之一,5125人受灾。 因地质灾害影响,碧江县撤销县制,兰坪、元阳、镇沅和西盟等县城搬迁,大一量农田、民宅被 毁,公路、轿梁、通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遭到破坏。严重影响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存,生活环境的改善与提高。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开发点多面广,现有各类矿山7835多座,不合理开采现象较 为普遍,给地质环境带来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诱发了大量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表水 及地下水疏干以及地球化学背景高异常条件下元素的急剧释放和迁移等因素造成的地质环 境问题呈明显上升趋势。

我省地质环境资源十分丰富,石林、阿泸古洞、腾冲热海和火山群已被开发为著名的旅 游区;澄江动物化石群、梅树村剖而等地质遗迹为研究地球演化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物证 据。丰富多彩的地质遗迹和景观资源,对建设旅游大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 决策的实施,我省的交通、水电、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一步扩大 和加快。如果忽视地质环环境护,势必影响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作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 地质坏境保护无法可依,致使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种状况与党中央提出的 “经济、社会、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目 标有较大差距。目前,四川、河北、黑龙江三省均出台了地质坏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 省应当借鉴外省的经验,加快制定《条例》,加强对地质环境的保护。这既是保护地质环境,防 治地质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也是建设绿色经济强省,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展,改善人民生存和生活条件的迫切需要。

二、关于地质环境保护的范围

《条例(草案)》界定了地质环境保护的范围。地质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很广。为了切实 有效地开展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界定,地质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 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第二条第三款)。 防震减灾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事项

地质坏块影响评价是开发建设项目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建设项目的成败,因此《条例 (草案)》 规定了需要评价的事项:一是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各类开发区选址;二是铁路、港 口、机场、三级以上公路、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和其他可能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三是开 发利用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资源;四是开发矿产资源;五是开发城镇规划区、各类开发区的 地下水资源(第八条)。

四、关于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总结我省多年来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条例(草案)》规定了三项防治措施:一是因 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发治理工作。受灾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工作。二是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 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治理或者恢复,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三是童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先行采取应 急措施,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灾工作(第十二条)_。

五、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服务;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工作, 提高公民对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第六条)。此外,还规定了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实行公示服务的时间要求(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条)。

以上说明,请各位委员连同《条例(草案)》—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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