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云南省地质环保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 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总的认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同意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 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 议修改,现说明如下:
1、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墻加了一款:‘‘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在城镇规划区、 工矿区开发地下水资源”。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方坚决不能搞开发。根据这一意见, 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 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据此, 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作为第十九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违反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有关“三同时”的规定,要给 予处罚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勘査、开采矿产资源 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为第二 十条。
六、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 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第二十六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草案修改稿中设定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这 一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条例苹案的审议意见中就提出过。 对此意见,法制委员会十分重视,曾分别征求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同环资工委、 国土资源厅的同志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法制娄员会认为,提出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制度的愿望是好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力度。但考虑到目前各级人 民政府正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对法规规章中有关对企业收费的规定进行清理,一些法规规 章中设定的保证金都已明令取消,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所附法规草案中,也没有关于保证 金的规定,故不规定为宜。本次常委会会议前,法制委员会已将上述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主 任会议同意法制委员会的意见,故没有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关于地质环境保证金的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修改稿做了少量的的文字修改,个别条款作了合并,条文顺序 作了调整,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