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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 开发公司的主管机关,为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州、市、县为当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开发公司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现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为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 开发公司的主管机关,为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州、市、县为当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条 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开发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开发公司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经营城市(镇)土地开发、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开发公司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制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建设计划,搞好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公司可以直接组织兴建住宅和其它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旅馆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进行出售或出租;也可以将经过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兴建工程项目,转让时需办理土地便用权转移手续。

开发公司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进行统一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工作。开发公司主要承担本城市的开发任务。有条件的也可以承担其他城市的开发任务,但需经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建设主管机关批准。还可以选择本区域内。有购买能力的农村、集镇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出售给居民和农民。

第五条 开发公司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经过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登记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按(88)财会字第67号文规定,做好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制度。

第六条 开发公司的机构人员要精干,要配备有经验的、能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经济、技术人员。各开发公司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法律保护。

开发公司不辖施工队伍。

第七条 开发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开发公司需要的流动资金由当地建设银行核定,由当地建设银行贷款。新成立的开发公司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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