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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开发公司申报、变更和歇业 第八条 凡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进行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专职经理和有所承担的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所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

开发公司申报、变更和歇业

第八条 凡新组建的开发公司,都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批准手续、进行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九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专职经理和有所承担的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所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经营管理章程;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条 根据各开发公司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将我省开发公司划为四个等级,其条件和允许承担的开发规模为:

(1)一级开发公司:有10名以上相应配套的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公司所承担的开发任务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有5名以上专职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

(3)三级开发公司:至少有2名专职工程师和1名助理会计师,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8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3万平方米以下。

(4)四级开发公司: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水平的专职助理工程师和1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限承担年开发房屋计划1万平方米以下。

各级开发公司还应配备有与开发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初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组建开发公司,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登记手续:

(1)各单位组建开发公司,应向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或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房管局)审查,由所在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签署意见报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

(2)审查批准的开发公司,须填写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合格证书》,由审批单位盖章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地质勘察等其他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法规与规定,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申报开发公司时,注明兼营或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十三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开发公司,当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时,应在30天内向原批准机关和发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发生分建、合并、转产、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关闭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分别情况,向原批准单位和发照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歇业的开发公司应将历年来的文书、技术档案和工程资料及时整顿上报当地建设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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