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下进行。每年底,由各地、州、市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计划部门,按开发公司等级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与销售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综合平衡,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各地开发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计划下达后,各开发公司应抓紧落实,组织招标,择优选用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和开发,认真执行商品房屋开发建设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向使用单位转让经过开发的土地,要收取土地综合开发费。收费标准根据开发地区和开发深度,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委备案。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除征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屋,应按质论价,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价格出售。特殊的工程建筑应单独报批。
开发公司经营商品房的售价构成因素,按照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建行云建施字(86)第14号《重申和补充商品往宅管理办法和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公司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得拖欠工程款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法律、法令和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工程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