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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了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书面征求了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请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予以指导,赴昆明、曲靖、文山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赴重庆、宁夏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召开了座谈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了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书面征求了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请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予以指导,赴昆明、曲靖、文山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赴重庆、宁夏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召开了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全面审查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报批稿,报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7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的背景情况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订,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晰,监督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四是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力。五是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过低。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草案共6章56条,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结构上看,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删除了第三章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理由是上位法对此内容规定比较详实,不必作重复规定。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草案细化了有关要求: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落实要求、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三是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四是新增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液氨制冷、粉尘涉爆、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含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六是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体制,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一是规定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二是规定了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延伸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四是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关于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创新

草案总结省内外先进经验,完善和创新了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二是建立了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三是实施安全生产巡查、督查、约谈、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诚信管理、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专业技术支撑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措施。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规定:一是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借鉴重庆等地经验,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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