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水利厅起草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对这件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调查研究,反复协调、论证、修改。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这件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我省水资源总量2222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三位。但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极不均匀,必须修建大量的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调蓄径流,才能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的需要。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水电建设,截止2003年底,修建了各类水库5千余座,总库容达114亿立方米,灌溉面积达2290万亩;修建和加固了8033千米堤防;建成水电装机容量700万千瓦,累计治理水土流失3746千公顷。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洪旱灾害频繁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表现为资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水质型缺水并存状况。为实现依法治水,1992年我省根据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实施办法对规范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防治水害,促进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改,根据修订前的水法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不符合修订后水法的立法精神和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水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二是重具体项目开发、轻宏观管理,未充分认识和尊重水资源的自然属性,水利规划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执行,致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受到一定影响;三是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不够系统,造成水资源浪费,加剧了用水紧张;四是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和严格管理我省水资源,需要抓紧修订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
修订后的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改变了原来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据此,修订草案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二)关于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根据修订后的水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对水资源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和专业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第六、七、八条);对建设水工程,修订草案规定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第九条)。
(三)关于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后的水法的规定,对我省水资源的保护作出三项实施性的规定:一是对水功能区划的分级编制和水功能区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对水资源保护的力度(第十六、十七条);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提出了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要求,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八条);三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有重大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并禁止在饮用水源区弃置垃圾、废土、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废污水(第十九条)。
(四)关于水资源的有偿使用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效控制、合理配置、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修订草案根据修订后的水法的规定,对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和授权性规定(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节约用水
为厉行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修订草案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加强先进节水技术开发推广(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用水定额的制定主体和范围,规定了农业节水、城镇节水、水价制度、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