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于1994年5月18日举行第五次会议,对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 果报告如下: 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1993年初开始着手“两个条例”的 起革工作,初稿形成后曾广泛征求州内各方面、各部门的意见,对 “两个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在州人代会审议通过之前,省人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于1994年5月18日举行第五次会议,对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 果报告如下:

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1993年初开始着手“两个条例”的 起革工作,初稿形成后曾广泛征求州内各方面、各部门的意见,对 “两个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在州人代会审议通过之前,省人大民 族委员会同省人大农业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于 1994年1月15日至16日约请省水利厅、省法制局等单位对“两 个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 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在上下共 同研究、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1994年4月25日经该州九届 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过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利工 程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目前存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水利工程建设滞后和一些工 程管理不善等问题,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 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现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 管理和保护,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使水事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这两个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认为,这两个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 法、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该州的实际,充分反映了自 治州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是切实可行的。两个条例文字表述清 楚、法律用语准确.除对个别文字作了校正外,内容上没有作大的 改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这两个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