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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管理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十四条临街道的单位、居民应当按照指定的范围和要求负责搞好门前清洁卫生和绿化。

第十五条凡装运物品的各种车辆,要装载适当,捆扎盖好,不得沿街抛撒和滴漏。

第十六条环卫设施应当布局合理,不得影响市容和市貌。

第十七条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城镇禁止养犬,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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