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2010年3月19日第26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原条例的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适应新形势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促进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治州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条例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2009年2月,在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景洪市代表团联名提出关于修订条例的议案后,州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件议案的办理情况,组织了修订条例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着手条例修订工作,在完成条例修订稿后,广泛征求州委、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2009年11月,条例经州人大报州委同意后,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报省委。2009年12月1日,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收到省委转来的条例党内送审稿后,及时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同志在昆明共同对条例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修改稿在征求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后报省委。省委批复同意的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于2010年2月7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已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自治州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审议中,对个别文字进行了校正。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