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和专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制订全市安全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安全工作任务、指标及考核目标并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告。
(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配合上级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对应急救援网络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协管员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