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国家、省、 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监督并参与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负责管理全县建筑、市政公用、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业市场准入。
(二)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负责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及城乡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四)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工作。
(六)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行政执法;指导、检查、督促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和组织实施城区全民义务植树。
(七)负责本系统的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培训和技能岗位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资、人事工作。